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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对残疾人就业实行工商管理优惠措施的通知

深残联发[2001]1号

各区残联,各工商分局:

  为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,保障残疾人平等地参与社会生活,帮助残疾人解决实际问题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》以及深》[1993]415文件规定,对我市残疾人工商管理实行以下优惠措施;

  一、对具备开业登记条件,从事个体或企业经营的残疾人可以提前3-5个工作日优先发给营业执照。

  二、对设立无前置审批个体或企业的残疾人,在经营场地面积、从业资格等方面可以适当放宽登记发照条件。

  三、对残疾人从事个体工商户经营的,从设立之日起,半年内免收工商管理费,半年后减半收取工商管理费。

  四、对接收残疾员工达到30%以上比例,已具备开业条件,从事个体工商业或申办企业的,优先发给营业执照;如属个体工商户,工商管理费可以减半收取。

  五、对持有市残联核发的《广东省盲人保键按摩行业资格证》的盲人按摩机构或或个体工商户,及时核发执照,特许经营。经盲人按摩机构的按摩人员必须是盲人,其经营场所不得设置暗房暗格。

  六、大力支持创办适合残疾人就业的报刊亭,经残联和有关部门批准的优先核发执照。但此类报刊亭不得转让、承包。一经发现,残联应会同工商部门予以取缔。?

深圳市残疾人联合会

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

二○○一年十一月十六日

 

 

 

 
 
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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